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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发票审查要点
建筑行业业务繁杂且项目施工和核算周期长,存在老项目新政策,关于发票的相关法规又在不断地更新变化。发票是一个企业账务最重要的原始凭证和记账依据,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入账凭证和税前扣除凭据,在审查发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收取发票时应仔细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不得开具和收取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相符合的发票。
2、新、旧版发票
不能收取已作废的旧版发票。新税务结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原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3、运输发票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运输发票备注栏中应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4、未在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5、销售方或购买方信息填写错误或填写不完整
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正确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完整填写公司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及银行账号等信息。
6、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未加盖发票专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应退回补盖印章或重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代开企业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7、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的保险增值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凭证。( 财务部 吴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