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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下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来袭,对国家各个行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建筑行业作为第二产业,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疫情的不确定,加之目前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建筑行业出台相应的政策,令建筑行业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状况扑朔迷离。不过回望对比2003年的非典疫情,建筑行业整体受疫情的影响还是比较乐观的,即使在短时间内,由于工程停工导致人员、设备成本耗费让企业产生一定的损失,但政府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出台的相应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度过这次难关,甚至我们认为在此次疫情结束后,由于政府要拉动整体经济发展,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投入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下面我将根据具体疫情对必威Betway东盟体育公司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发表法务部的相关观点和建议。
一、疫情对必威Betway东盟体育公司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方式
(一)工程建设方面
纵观整个行业工程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明确要求推迟复工或因工地发生疫情等原因直接导致工程推迟复工或新开工,进而影响项目整体工期无法预期实现;
2、工程所在地未强制要求推迟复工或新开工,但因工程所需劳务和物资所在地采取停工停产或限制人员物资流动等措施,间接影响到工程的复工或新开工以及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
3、工程可如期正常开工,但受疫情影响(包括现场的疫情排查和消毒、医疗防护用具的购买、疑似感染人员的隔离和处置;以及现场以外的政府管控措施或疫情本身导致劳务和物资紧缺和费用上涨)导致成本大幅增加。
而就必威Betway东盟体育公司而言,主要业务集中在重庆市范围内,这也是我们主要分析的范围,而外省项目以分公司承建为主,在这里不作过多的陈述。因此,目前主要涉及的就是工期顺延、复工后面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工程费用承担方面的问题:
1、工期能否顺延及提出工期顺延的方式
法律分析: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建设工程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难以开工建设,承包人请求顺延工期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情形下工期顺延的约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相关约定的,工期应当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就工期顺延天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疫情对工程建设造成实际影响的程度合理确定应当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重庆高院对于工期顺延的态度是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且不能协商一直的情况下,要结合疫情对工程建设造成的实际影响来确定工期天数。目前大多数总承包协议都是按照2013版或者是2017版的格式范本来起草的,两个版本均明确瘟疫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当事人不能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疫情对损失的影响程度、当事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是否采取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等因素合理分担责任。具体分担办法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2 条处理。”即: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建设振锭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建锭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建航奥屡振锭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建屡振锭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锭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解决方式: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2)在复工后28天内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发包方和监理方,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与发包方及时明确因此次疫情导致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增加的责任承担。
2、复工后面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
法律分析:
1)双方合同已有相关约定,则从其约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履行中所遇到的任何纠纷的处理方式,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以合同中双方约定内容优先。
具体而言,应先看租赁合同是否有相应的不可抗力条款,如“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开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或其他类似表述的条款。由于此种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效力性强制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如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由此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
2)双方合同无相关约定,如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赁费,则可能得不到支持。
即使疫情在法律属性上已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也并不必然导致引用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则来免责。只有此次疫情影响到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使用来看,租赁标的物的使用场景、用途一般不因此次疫情产生重大影响,不导致合同履行障碍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来看,出租方的合同义务是将满足使用条件的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即完成合同义务,不以承租方是否实际使用租赁物以及如何使用租赁物为支付租金的条件。而承租方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在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之时起,出租方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履行障碍。且不可抗力规则免除的是责任,责任即义务的违反,而支付租金只是承租方的义务,并非责任;换言之,不可抗力规则的作用范围是一方当事人(受不可抗力影响)违约或因履行不能而必将违约,合同义务转化为违约责任后,对合同履行结果的调整。租金的减免(合同义务的变更)尚属合同履行的范畴,不可抗力规则鞭长莫及。因此如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赁费,则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公平原则及情势变更制度,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
目前承租方只是通过向出租方发函形式要求减免停工期间的租金,说明其并不是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明显不公平,而是觉得在疫情期间并没有使用租赁物资,还要支付该期间的租金而感到不公平,待疫情结束后其还会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下去。
从合同履行过程的角度看,此次疫情对租赁合同的的影响已基本符合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是公平原则,其中可以包含发生情势变更后公平地调整损失的分担,在因此次疫情或因此实施的政府行为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减免租金的纠纷中,出租方若已经交付了租赁物则减免租金也会导致出租方产生损失,减免租金的实质是让出租方分担承租方的损失。但若减免全部疫情期间或由此产生的政府行为期间的租金,则是损失的转嫁即将所有因此造成的承租方的损失转嫁给出租方,这样会过分保护承租方,同样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我司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1)就我公司目前制作的建筑设备租赁格式合同来看,普遍未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租金支付方式,因此,应主动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尽量就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达成书面协议,降低损失。
2)及时修改公司格式版本的合同。
3、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工程费用承担方面的问题
1)关于材料价格变动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
如受疫情影响发生的价格变动问题要分以下方面考虑:
首先是合同有约定的一般来说按照合同约定对价格调差;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与以往发生的价格变动相比并未有重大偏差,则应当认定价格变动为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价格变动大幅偏离了以往平均价格水平,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其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对合同价款酌情予以调整。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因疫情导致的人材机价格上涨增加费用,建筑企业欲主张调整合同价款,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的涨价是此次疫情所导致,这也是个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2)因防控疫情必须采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防控疫情措施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疫情期间,建筑企业可以索赔哪些疫情增加费用?如前所述,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必须采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防控疫情措施,建筑企业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防控疫情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工地封闭措施、完善人员防控措施、日常监测监控等,这些措施均会导致费用的发生。我们认为,这些防控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疫情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此种费用的性质类似于新增了一项非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措施项目,在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中第五条也对此予以明确,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解决方式:
1)及时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对该部分费用进行磋商,确定费用承担方式
2)如果因价格原因导致损失过大又不能与发包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充分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以备诉讼需要。
(二)行政人事方面
引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
15. 用人单位按照政府部门要求 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 计付?
答: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 2020 年 1 月 28 日发布《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通知要求我市各类企业迟延复工、复产属于政府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其中 2 月 3 日-7 日属于特殊时期的停工、停业期间,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加班工资。未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予以冲抵。
2 月 8 日、9 日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16. 政府规定的 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的 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 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采用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轮岗轮休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并可与劳动者协商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但协商支付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用完各类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70%的生活费。
17.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 感染者 、密切接触者 在 隔离 治疗、 医学 观察期间 的 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劳动者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隔离治疗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隔离期结束后,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18.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
报酬的 , 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适当延期支付,但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19 . 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应当由劳动者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劳动者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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