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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新个税法下哪些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个人取得哪些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怎样办理汇算清缴等问题是纳税义务人关心的话题。
一、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包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但是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会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只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才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不是所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
三、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取得个人综合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四、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不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并交纳税款。
因此,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几种所得,是按月或者按次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完毕或个人自己申报缴纳税款之后,纳税义务履行完毕,不需要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五、年度汇算清缴到底怎么算
个税汇算清缴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钱袋子,因此备受关注。对绝大部分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工薪族来说,此前全年预扣预缴税额与最终汇算清缴税额基本一致。而对收入来源较多的个人,如果最终汇算清缴额小于预扣预缴额,那就需要申请退税,反之则需要补税。
那么,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要怎么计算?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怎么算?值得注意的是,汇算清缴时的四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对应的收入额、口径是不同的。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是全部收入作为收入额,不做任何的扣减,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除了要扣除20%的费用以外,其中的稿酬所得还有一个特殊性,计算出来以后还要按70%计算,也就是打七折作为最终的收入。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80%×70%。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六、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七、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八、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九、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十、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一、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汇算清缴地办理税款;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财务部 王春燕)